台電2020年底檢測發現,台中某石材公司電表疑違規用電,懷疑簡姓負責人在電表動手腳,經稽查果然發現電錶線路接錯,導致短計電費,追繳電費162萬元,但簡家又不繳錢,簡身亡後,台電提告向繼承遺產的2名兒子及公司求償,一審駁回免賠;台中高分院改判2兒子須於繼承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台電158萬餘元,可上訴。

台電指控,簡向台電申請營業用電,2013年8月裝設95電號電錶供電;簡的王姓姪女同年10月另申請電錶送電,簡擅自找水電師傅交換兩電錶位置及線路,台電2020年12月底測試電錶發現疑有違規用電,2021年4月間會同簡的兒子到場稽查,果然發現電錶線路接錯,導致短計電費,經簡的兒子確認,並表示願繳交追償電費。

台電依「違規用電規則」等規定計算,追繳電費162萬8899元,2021年4月底寄發追償繳費通知,但簡家卻未繳費。簡死亡後,繼承財產及公司的2名兒子等人未拋棄繼承,台電對2人及公司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經追查,95電號電錶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間每日用電數未達10度;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間,日用電未達100度;2017年5月至2021年5月間,日用電約未逾200度;2021年4月間稽查後,日用電約212度至268度間。

簡的兒子辯稱,95號電錶箱由台電封緘,父無法擅自開啟,兒女也未參與用電情事。

一審認為,簡透過95電號電錶錯接線路,違規用電、減付電費而受益,但無法證明所為與職務有關、其兒子參與或因而受益,認定2兒子及公司不必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駁回。

台電不服上訴,依實際調查書處理規則,估算電錶用電廠所設的器具功率、數量及容量,求償158萬8146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時,簡的兒子承認父委請水電師傅交換電錶位置。法官認定簡違規用電,但台電未舉證,簡是執行公司業務,向石材公司求償無根據,判決2名兒子在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台電158萬8146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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