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蔡姓後備軍人因案入獄,期間收到部隊寄往家中的教召令,經父親電話告知卻仍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檢方因此依法起訴。嘉義地院審理,認為函件、公文理應直接送達蔡男在監所者、囑託監所的長官,因此判處蔡男無罪。
起訴指出,蔡男身為後備軍人,依兵役法應教育召集,應於去年5月15日前往嘉義縣大林鎮的國小報到,而單位已於同年4月7日函送召集令予蔡男住處,而蔡父當時則以電話告知兒子。不料,蔡男卻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案經嘉義後備指揮部移送地檢署偵查起訴。
嘉義地院審理,蔡男因違反洗錢防止法等案,而於去年3月20日至4月13日被羈押在台中看守所,嘉義後備指揮則於上述時間函送信件至蔡男居所,但按徵集令、召集令規定,理應直接送達蔡男在監所者、囑託監所的長官。
對此,蔡男坦承犯罪事實,卻堅決否認妨害教育召集。法官認為,被告辯稱未收受召集令非無依據,因此予以採信,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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