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會後公開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中,在深化財稅改革方面直面解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層財政困難,其中一大核心思路是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為此,《決定》提出新舉措,即研究把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併為地方附加稅,授權地方在一定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為了給地方城市建設籌集財政資金,1985年大陸開徵城市維護建設稅,徵稅對象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城建稅的收入歸地方政府。
報導稱,為了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為教育經費籌集資金,1986年大陸開徵教育費附加。為了進一步籌集教育資金,地方也獲授權可以開徵地方教育附加,1995年開始,內蒙古等省份先後開徵了地方教育費附加。
為進一步支持地方教育事業發展,2010年財政部發文要求尚未開徵地方教育附加省份盡快開徵,地方此後全面開徵了地方教育附加。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說,此次中央研究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併為地方附加稅,是因為三個稅費徵稅都是在增值稅和消費稅為計稅基礎上附加徵收,因此定位為附加稅很科學,而且因為都屬於地方財政收入,因此明確為地方附加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兩個費轉稅,也有利於穩定地方財力。
粵開證券首席經濟學家羅志恆表示,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少數歸屬中央)、地方教育附加三稅合併,並賦予地方一定的自主管理權限,一方面能增加地方財政的自主性,有利於調動地方積極性;另一方面將長期以來按費的形式徵收的教育附加改為以地方附加稅的形式徵收,有利於增強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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