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指控丈夫阿國(均化名),雙方在1978年結婚,不料,阿國卻在1994年發生外遇,自此經常對她拳打腳踢,甚至夥同小三侵門踏戶毆打她,阿國離家已30年,再也無聯絡或音訊,也未支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小萱不滿阿國惡意遺棄,造成婚姻難以維持,依法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阿國與小萱所生的兒子到庭證稱,父母原本是同住,但父親在他讀國小1年級時外遇後,就慢慢開始不回家,父親會家暴母親,還曾夥同小萱來到家裡揍母親,直到他讀國小4、5年級,父親就已完全離家。
父親離家後,剛開始還會拿一點生活費給他,但到了他就讀國中1年級時,就再也沒有給過生活費,家庭生活費用及子扶養費,都是由母親單獨支付,父親也沒有回來看過他們。
法官審酌,阿國因外遇離家,造成雙方長期分居,且未見有何不能履行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也未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明顯是持續惡意遺棄小萱。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訴請裁判離婚,為有理由,予以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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