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歲婦人小萱是男子阿國與阿華(均化名)的母親,原本在餐廳當臨時工端盤子,月薪近6仟元,並領有中低收入補助每月7750元,不料,自去年起,小萱因10年前乳癌切除部分淋巴腺,情況不斷惡化,難以工作,且因資格不符取消補助,小萱因不能維持生活,訴請2子負起扶養義務,按月各給付9722元。
法院審理,阿國指出,在他大約5歲時,父母親就離婚,他由父親獨自扶養至成年,數十年來母親都對他不聞不問,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阿華則表示,他是母親與另一名男子的非婚生子女,他是在約5歲時,由生父認領,並獨自扶養至成年,母親幾十年來對他也不聞問,因此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調閱小萱的稅務財產資料,2020年到2023年所得均為0元,名下僅有出廠日期1911年無殘值的汽車1輛及投資合計1580元,而小萱2024年起已無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足認確有不能維持基本生活之需求,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法官考量,小萱與2名兒子毫無親子情分,在他們成年之前,均未善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如強令他們對失責的仍需負扶養義務,實在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判決,小萱請求其等負起扶養義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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