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指控丈夫阿國與女子歡歡(均化名),2020年起外遇長達4年,甚至還發生性行為,阿國雖然簽立切結書,表明不再私下聯絡及往來,卻仍然藕斷絲連,她因此精神受到打擊,尋求心理諮商協助,日前依法請求歡歡賠償心理諮商費及慰撫金共109萬4600元。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當時她收到不知名人士寄來的信函,裡面有阿國與歡歡的照片,根據歡歡的美甲及手鍊縣市,與阿國同車並且十指交握的女子就是歡歡,而且歡歡還長時間陪伴阿國到台北。

而阿國簽立的切結書內容也表明,「願終止與女性不正當感情及關係」,足認阿國當時已向她坦承,有與女性發生有不正當感情及關係,雖然未載明該位女性為何人,但仍具參考價值。

小萱拿出與歡歡的LINE對話當證據,她先將切結書翻拍傳給歡歡,並表示:「…妳這麼的傷害我,這樣破壞我的家庭,真的不想再看到妳……」。歡歡:「…過後,我一定會離職的你放心…」,小萱:「…那請遵守協議,不要再跟我老公有任何牽扯,任何方式的聯繫謝謝配合」,歡歡:「沒有聯繫也不需要聯繫…」。

歡歡則是辯稱,小萱提出的LINE對話,全都是她與阿國的不公開談話紀錄,侵害她的隱私權,蒐證手段逾越比例原則,應無證據能力。而小萱提出的其他相關資料,也不足以證明她有侵害配偶權。

歡歡也拿小萱與阿國對話當證據,小萱:「今天是元宵節是團圓的日子,你可以早點去,晚上要不要回來吃飯」、「所以你們的狀況,是你不能控制主導的?」、「今天是星期三,晚上你一樣會去跟XXX約會嗎?」歡歡對此表示,顯見小萱知悉並接受她的存在,放任阿國與她聯繫、見面,已允諾她的侵權行為。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賠償心理諮商費用,固非全然無據,但在同類案件,通常不必心理諮商,參照小萱所提單據,可准許3500元。而慰撫金之請求,法官考量,小萱是碩士學歷,擔任生醫公司代表人,歡歡高中肄業、目前無工作,認小萱得請求慰撫金,應以50萬為相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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