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指控妻子小萱(均化名),對子女管教常暴力虐待,他為護衛子女也遭施暴,小萱還屢稱住所是她家所有,要他搬出去,直到2007年他搬回老家,後來他的父親過世,小萱還催促要分財產,甚至佯稱等孩子成年就離婚,辦理分別財產制後,小萱強勢拿到全部卻反悔,最終訴請斬斷33年婚姻。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當年與小萱曾協議離婚,並約定先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等到子女成年之後再簽字離婚,但他配合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後,小萱竟強勢取得婚姻期間全部財產,但卻反悔拒絕離婚。

雙方已分居多年,他為子女人格發展健全,忍辱配合小萱要求,參與家庭出遊、聚餐及子女學校活動,而且他為協助經營公司,仍配合小萱出國洽商,但彼此感情已相當淡薄,除為賺錢養育子女外,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情分。

阿國指出,小萱視他如水火仇寇,雙方早無互信基礎,小萱對他及他的哥哥不斷興訟爭產,已達到一般人無法忍受的地步,雖然小萱之前興訟勝訴,但始終未要求他回復夫妻生活,又再多次提訴訟,足證婚姻已難維持。

小萱辯稱,阿國所說均非事實,雙方沒有離婚協議的共識;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是合意,因為當時是公司負債太多,阿國又是公司負責人,阿國怕自己被連累,才主動提出夫妻財產的登記。

另外,當年是阿國單方求去,雙方並非分居,她也未曾將阿國看做是「贅婿」,沒有動不動要他搬出去,阿國的主張均是之前離婚訴訟的判決理由,而且前案認定破壞婚姻的是阿國,她並沒有責任,因此阿國請求離婚並無理由。

法官認,雙方自2016年4月家暴保護事件及刑事案件發生後,加上2018年財產爭訟,婚姻已出現重大破綻,雙方均無挽回婚姻的意願且均有責任。阿國雖單獨離開在先,還多次家暴、酗酒等,又與異性不正常交往,加速婚姻破裂,應負較重之責。

法官審酌,參照最高法院112年度臺上字第511、1612、2452號判決,夫妻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請求離婚不須衡量雙方有責知程度。日前依法判決,阿國請求判決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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