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不動產開發公司與套房所有人簽訂契約,由該公司1年1約代為包租包管,並交由男業務員阿國(化名)負責出租管理,但阿國明知前女房客在浴室輕生亡,竟隱瞞實情出租,直到男房客阿華(化名)發現,門板後貼有女子工作室海報,察覺有異要求換房後,經鄰居告知才驚知是「凶宅」,憤而提告詐欺。

法院審理,阿華指控,當初委託女友前往看房時,阿國佯稱,之前有1位老先生在此往生,因為社區住的很多都是老人,阿國當時刻意隱瞞,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並未告知考量承租與否的重要事實,導致在他女友轉告後,誤以為僅是老者自然往生。

阿華指出,他因阿國所為陷於錯誤,2023年2月前往阿國的公司,簽訂套房賃契約書,並陸續給付該公司押金1萬元、2月份租金2500元、3月份租金(含水電費)5416元、4月份租金5000元、5月份租金(含水電費)5429元,另外還給阿國紅包1200元及仲介服務費2500元。

直到後來有一天,他無意間在套房門板後發現異狀,竟然貼有女子工作室的海報,便要求該公司更換承租同社區另一間套房,並於同年5月經由鄰居告知,之前住在那間套房的女房客是輕生而死亡。

阿華辯稱,阿國女友看房時,他有說曾發生事故,裡面有死過人,或許是一個老伯伯死掉,他自己也不清楚發生什麼事故。辯護人辯護稱,阿華僅是基層業務人員,經手套房有數百間,不能精確知道是什麼事故,但有盡到告知義務說是事故房,在社會通念上,事故房就等同非自然往生,並非完全隱匿。

法官調閱女房客輕生案件相關資料顯示,當時也是由阿國出租給該位女房客,事後清潔也是該公司委託清潔公司處理。法官認,阿國是從事不動產出租專業人員,該套房前任女房客是輕生身亡,而非自然死亡,阿國知之甚詳,也清楚明白該套房為「凶宅」。

法官審酌,阿國以此詐欺手段施用詐術,致使阿華陷於錯誤而承租,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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