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貨運司機的高中肄業男子阿國(化名),因工作而結識13歲國中少女小萱(化名),雙方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不料,阿國卻沒有克制慾念,在未違反小萱的意願下,發生了3次性行為,直到小萱父親察覺有異,追問後得知實情,憤而報警對阿國提告。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認,阿國所為,均是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阿國所犯3次性交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認,阿國未妥善克制己身性慾衝動,竟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做出3次性交行為,危害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實難認有何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阿國未克制私慾,對身心發育未臻成熟小萱,發生3次性交行為,影響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實有不該,兼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案發時與小萱之關係,及坦承犯行之態度。
日前依法判,阿國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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