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役男阿國(化名)依規定應接受兵役徵集,市政府2023年4月18日,將載明應於4月26日上午在火車站集合,並前往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屏東龍泉駐地),阿國親自簽收徵集令後,竟未按時報到入營服役,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經市府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坦承親自簽收「陸戰隊常備役軍事訓練徵集令」,而且並未於到報到時間前往指定地點集合,也沒有在5日內入營,更沒有依規定合法辦理緩徵。

阿國辯稱,他是因為受傷才會無法準時報到,但法官檢視醫院診斷書,證明阿國所受之傷勢,並非不能入營。

法官考量,阿國是役齡男子,依法有接受常備兵役徵集的義務,於接受徵集令後,仍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妨害國家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徵集,影響兵役制度之有效管理,所為實有不該。

法官認為,就阿國犯罪動機而言,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審酌阿國妨害兵役情狀及同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次序,則阿國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事案中,應屬中度之範疇。

法官審酌,阿國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高職肄業,從事服務業,日薪約2000元,尚須扶養已退休之父親等。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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