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有著竊盜、偽造私文書前科的馬姓男子,將網友曉雲(化名)約至花蓮縣,並在沙灘上一起觀星、喝酒,不料期間卻色心大起,竟利用身體力量的優勢,強行壓住對方,並性侵得逞。花蓮地院審理,判處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馬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曉雲,雙方相約於2022年7月7日晚間在花蓮縣一處五星級飯店的停車場見面。二人見面後,一起步行至飯店前的沙灘上飲酒聊天,而馬男期間提出要玩真心話大冒險,不料卻藉由遊戲不斷對曉雲上下其手,更趁機襲胸、強行脫下褲子。
過程中,馬男見曉雲奮力阻止,於是作罷。曉雲認為馬男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不適,想起身離開,卻被馬以「幫忙拍掉身上的沙子」為由,順勢將她壓倒在沙灘上,並脫下褲子,不顧她反抗、大叫,最終性侵得逞;案經曉雲訴由
曉雲控訴:「馬男想脫我褲子,但第一次沒有成功,之後我覺得時間差不多要離開,起身要拍沙子時,他竟將我的褲子扯下來,還把我推倒在沙灘上」、「我用腳踢馬男,但他還把自己的褲子脫下來,再用手壓制我的下半身,我無法掙脫,於是我呼叫求救,中間我一直不斷呼叫,但附近都沒有人可以來救我,他侵犯我的過程感覺有5分鐘,他突然停下來,我就趕緊穿衣服起來跑掉」。
馬男辯解:「我幫曉雲拍沙子,拍到她的大腿內側接近下體的地方,我們互看」、「曉雲說她想要,我就沒有拒絕,因為當時我們雙方都有感覺,我把她的褲子脫到一半」、「然後我就把生殖器放進曉雲的身體裡二、三十秒,曉雲說她不想要了,我沒有勉強,就直接拿出來」。
花蓮地院審理,審酌馬男有盜竊、偽造文書等前科,難認其素行良好,且其為滿足性慾,竟利用受害者情竇初開而無戒心的狀態,依強暴方式性侵得逞,已造成對方身心受創,所為甚為不該。法官認為,馬男犯後態度不佳,且未能與曉雲達成和解,因此判處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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