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名年近70歲的王姓男子,去年6月間猥褻1名未滿7歲的女童,他是身障人士,對犯行後悔,並取得被害女童父母原諒,也願捐錢做善事及義務勞動,盼法官考量「情輕法重」的情況,予以減刑及緩刑;然法官以王男所涉加重強制猥褻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也無可憫恕事由,審酌後判刑3年6月。
去年6月3日下午3點多,王男騎機車到南彰化縣1處公園,看到1名未滿7歲的小女童與家人在公園玩耍,王男上前與小女童玩盪鞦韆、溜滑梯等設施,並趁小女童家人不注意時,在溜滑梯設施上方平台隱蔽處,徒手猥褻小女童得逞。
王男的辯護人指出,王男坦承犯行,對犯行感到後悔,也獲得被害女童父母原諒。王男是身障人士,主要靠領取政府的補助維生,偶而打零工,每月收入約1萬元,王男願意有餘裕時去做義務勞務,或拿生活費剩餘的錢去做善事。王男所涉加重強制猥褻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審酌王男上述,有情輕法重的情況,應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並給予緩刑。
法官認為,被告王男犯罪地點在供兒童玩耍遊戲之公園,出入的人很多,且對象是未滿7歲之人,所犯是強制猥褻行為,非有不得已的情況才會犯罪。綜合考量王男上開所主張之事項,尚無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情況,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
法官判決指出,被告王男為被害女童祖父輩綽綽有餘,竟為滿足個人性慾,讓被害女童在原本應該有快樂回憶之公園蒙上陰影,也傷害女童的親屬甚鉅,所為實屬不該,念及犯後坦承犯行,且有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先前並無刑案前科紀錄,依加重猥褻罪判3年6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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