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收受大陸資助參選,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國安法》、《反滲透法》、《個資法》等起訴。馬治薇強調自己清白,指被起訴是對人格的汙辱、政治的撲殺。桃園地方法院7日宣判,馬依違反《個資法》處有期徒刑8月,其餘《國安法》、《反滲透法》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可上訴。
馬治薇遭控接受大陸「冰姐」、「阿浩」友人資助美金、虛擬貨幣泰達幣折合新台幣約100萬元參選立委,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以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
馬治薇曾在法庭聲明,檢方指控為中共介選,甚至出賣國家機密,她表達嚴正的抗議,不僅是對人格極度汙辱,也是政治的撲殺。質疑自己的民間友人只因為住在中國大陸,就肩負原罪,根本是網軍操作輿論帶風向的手法,以定自己莫須有的罪。
法院認為,馬違反《個資法》,其中「冰姐」、「阿浩」並非我國立法院人員,無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的必要,卻仍然傳送有大量聯絡資料的名冊,換取「冰姐」、「阿浩」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自有不法所有意圖。考量犯罪後否認犯行,處有期徒刑8月。
不過《國安法》部分,法院認為名片、通訊錄都非公務機密文書,《反滲透法》部分,檢方無證據可證明馬的友人是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派遣之人,無從以2人是大陸人士,就認為是滲透來源。法院認為,認為檢方所提證據無法讓法院形成馬有罪的心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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