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8軍團43砲指部上梁姓校副指揮官,因為在群組辱罵同袍遭到申訴,遭8軍團指揮部處分一支申誡,但他認為被告斷章取義,且自己純屬抒發心情因此提起申訴遭到駁回,接續又提起訴願並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審理期間,他又撤回訴願,法官認定程序不合法,因此判決梁員敗訴。
根據判決書,陸軍砲兵第四三指揮部梁姓上校副指揮官,遭控於民國111年8月12日在通訊軟體(LINE)朋友群組發言辱罵同袍,遭到申訴後,8軍團認為言詞不當,處分一支申誡。
但梁員事後認為,他的發言純屬一時抒發心情,並無言詞攻擊他人之意,是被告斷章取義,認為他以不當言詞辱罵軍中同仁,經部隊調查後,認定構成言行不檢之違失行為而遭到懲處。
梁員不服,向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軍官兵權益保障會申請權益保障,遭該會111年審字第100號決議駁回。但他仍不服,於是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
法院調查,梁員向國軍權保會提起申訴遭駁回後,雖於111年11月1日(收文日)向國防部提起訴願,但在訴願決定作成前,他已於111年11月9日撤回訴願,已無從完成合法之訴願程序,因此梁員提起本件訴訟,核屬不備起訴要件而不合法,且無法補正,應予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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