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在今年3月25日下午4時50分許,在統一超商凱富店徒手竊取一瓶金門酒廠58度白標高粱酒(300ml),並藏放在上衣內,遭起訴。台北地院依竊盜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在今年3月25日下午4時50分許,在統一超商凱富店徒手竊取一瓶金門酒廠58度白標高粱酒(300ml),並藏放在所著的上衣內,得手後未結帳即攜離門市。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台北地方檢察署,由於他坦承犯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指出,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並藏放在衣物內以將其攜離本案超商之犯罪手段、所生損害。
參以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惟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為任何賠償之犯罪後態度;佐以被告有諸多竊盜前科,,其不思以己力正當賺取財物,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自有不該,對社會治安亦有潛在危害。
兼衡酌被告警詢時自述因缺錢購買所需商品之犯罪動機、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粗工、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判刑。
發表意見
中時新聞網對留言系統使用者發布的文字、圖片或檔案保有片面修改或移除的權利。當使用者使用本網站留言服務時,表示已詳細閱讀並完全了解,且同意配合下述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時新聞網有權刪除留言,或者直接封鎖帳號!請使用者在發言前,務必先閱讀留言板規則,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