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李姓男子去年1月間,在街頭巧遇住附近的一對國中姊弟藉搭話,趁機對少女摸臀及腰部等隱私部位,被家屬告上法院,李否認犯行,辯護律師也稱大人常會有一些友善或愛護的肢體接觸,不過,一審法院依性騷罪判他3個月徒刑,李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他在調解時未見他有致歉或求諒解的真意,遭被追加刑度判5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去年1月29日,國中少女與弟弟步行返家途中,李姓男子騎著機車經過,利用上前搭話之際,趁少女不及反應以手來回觸摸少女臀部及腰部、大腿等隱私部位,弟弟於一周後將此事告知母親,氣得向警方報案提告。
李男到案辯稱,當天是在買水果的路上遇到少女和她弟弟,並向其2人表示要幫他們也買一些水果,因為姊姊站得離他較近,他只是從腰部推她一下,他就走了;辯護律師則說,就社會感情及風俗習慣而言,熟悉的大人與小孩間,大人常會有一些友善或愛護的肢體接觸,比如摸一下頭,或拍肩、輕拍背部或臀部的動作,如過度解讀,不免被認為是性騷擾。
一審橋頭地院認為犯罪事實明確,依成年人對少年性騷擾罪判3個月,李男與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李於審理時,雖聲稱願與被害人調解,但欠缺誠心,於調解時全未見有何致歉並求取諒解的真意,始終否認犯行,加重刑度改判5個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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