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遭到孩子指控,父母親在1987年離婚後,哥哥跟父親,他則與母親同住並照顧,此後未再與父親聯繫,直到36年後才有消息,2023年底接獲醫院通知,父親中風就醫需要照顧,他不滿自2歲半起,父親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而情節重大,為此依法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辯稱,縱然他與孩子的母親有糾紛,但他未曾對孩子施暴,且離婚時約定各自照顧一個孩子,是否該當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請求法官再予以斟酌。
法官考量,阿國現年65歲,因缺血性腦幹中風就醫,現在已無法自理生活,並且安置在機構,每月入住費31000元,尚有管路、耗材及雜支費需實支實付,而阿國曾於2021年領取勞工保險,老年一次金25萬3968元;另外2022年並所得,名下也無財產,目前僅有經濟弱勢失能老人收容安置補助26000元。
足認阿國以其現有財產及每月得領取的補助款,確有不能維持基本生活之情形,自有受扶養之必要,而阿國的孩子現在並無配偶,為阿國已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阿國的孩子負有扶養義務。
阿國的胞姊到庭證述指出,阿國結婚後與父母同住,當時他在山上當臨時工,孩子的母親則負責家務,但阿國沒有認真工作,收入不穩定,孩子的母親需要用錢時還要跟婆婆拿,且阿國會酗酒,酒後會打孩子的母親。阿國與孩子的母親離婚後,一人監護一個小孩,雙方離婚後就沒來往,也未互相探視孩子,阿國不曾給過扶養費。
法官審酌,阿國身為人父,於孩子成年前,就未盡扶養義務,孩子均賴母親扶養照顧,阿國長達30多年間未與孩子聯繫,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任,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堪稱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免除孩子對阿國之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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