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化名)離婚後,2個孩子的親權由前夫單獨負責,隨後就與另名男子再婚,不料,老公卻在婚後不久就不知去向,長年獨自生活的她,日前不慎摔倒後,因傷而無法工作,並且生活無法自理需人照顧,因而向法院訴請2個前夫所生的孩子負起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小萱主張,她的名下沒有財產,每月雖領有老年年金2500元、中低老人津貼3879元,但仍不足以支付安養中心每月3.7萬元的費用,明顯有難以維持生活的情形,2個孩子既然都是成年人,自應負起扶養她的義務,並應按月分別給付8000元,直到她死亡之日為止。

2個孩子則是指控,母親在他們年幼時就長期離家,從未分擔家計,他們在出生後就由父親及其同居人扶養、照顧成人,母親離家後不曾探視或扶養,造成雙方感情疏離形同陌生人。

法官考量,小萱身為人母,卻在孩子不到7歲即4時,就已離家且鮮少返回,因而疏於照顧,且未曾提供任何扶養費,離婚後不僅未探視,更從未扶養,足認小萱幾未負擔扶養及照顧責任。

法官審酌,小萱雖然辯稱在離家前,仍不時於周末或暑假有帶孩子回家同住,縱然此事為真,但未盡扶養義務仍情節重大,若仍由2個孩子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其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免除2個孩子對小萱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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