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利用風災道路修復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946萬元被訴111罪,最高法院先前依公務員收取回扣8罪,各判處12年到14年定讞,另利用觀光建設收回扣等9罪也判刑定讞,李朝卿另94罪部分,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斥責李「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判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最高法院駁回李的上訴,111罪全部定讞,李已在監執行。
2018年李因8件貪汙案各判12年到14年定讞,共計98年,後來法院裁定執行14年8月,2021年又因9罪各判刑12年、總計刑期108年,由檢方聲請定執行期後,台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此次他另94罪定讞,將由檢方聲請定執行期。
李朝卿原擔任南投縣縣長(任期自2005年12月20日起至2012年11月30日止),利用其任內經辦南投縣政府所發包公用工程「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試工作」等案之機會,單獨或共同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88次,金額合計達530萬9926元。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斥責,李朝卿背棄縣民之託付與期待,並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尤其南投縣山區,每逢風雨之災,道路橋樑柔腸寸斷,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重大傷害,其非唯不思加強建設,竟更利用工程發包機會,索取回扣,對於災修工程品質之戕害甚鉅,所為誠屬可責,予以重判、以資警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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