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一審判處邱莉莉等10名被告無罪,檢方不服上訴後,台南高分院13日首度召開準備庭,但僅先傳喚邱莉莉出庭。邱莉莉及3名辯護律師都主張無罪,並強調一審認事用法均無問題,檢方上訴理由並不充分。二審檢方則以原審對被告不利的證詞,並未曉諭檢方聲請證據調查就直接判決,明顯違反最高法院的見解,將聲請調查證據。

台南市正副議長賄選案歷經1年多的審理後,今年4月29日台南地方法院以罪嫌不足判處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郭再欽、楊志強、黃怡萍、林士傑、李文俊、黃麗招、李鎮國、高玫仙等10名被告無罪。

台南地檢署收到判決後,認為一審認定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明顯違誤,加上犯罪事實多採被告等人於審理中的證述內容,完全置他們在調查及偵查中的供述或具結證述內容不論,卻未說明採信的心證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等兩大違誤,5月28日對10名無罪被告全部提起上訴。

二審原訂7月9日下午首開準備庭,但因被告之一的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7月8日被伏擊身亡,法官除臨時取消庭期,改訂今天下午開庭外,準備程序也將逐一傳喚被告出庭,不像一審的集中開庭。

此案第一位被傳喚的邱莉莉,今天雖碰上市議會臨時會開議,仍準時到庭應訊。法官吳育霖問她是否同意檢方起訴內容時,她否認賄選犯行;她的辯護律師也強調,檢方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邱莉莉沒有與林志展、郭再欽、楊志強等人共謀行賄方一峰、李鎮國等議員,檢方引用不實傳聞作為犯行起訴,一審判決理由符合常情,認事用法也均無問題,檢方上訴無理由。

蒞庭的二審主任檢察官蔡國禎、檢察官許嘉龍則認為,依最高法院的見解,起訴卷證中對被告不利的證據,應曉諭檢察官聲請證據調查,但原審卻沒有這麼做,就直接判處被告無罪,判決結果也不符經驗法則,明顯有瑕疵。

二審檢方還說,原審認定部分另案監聽的通聯紀錄沒有證據能力,不僅與實務見解不符,也背離經驗法則,檢方要求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應列為證據,還將提出調查證據聲請書。

不過,邱莉莉的律師則主張,針對監聽譯文的證據能力,應以他們提出的附表為準;至於檢方爭執的編號35通訊監察譯文,並不具有證據能力。

據了解,編號35的通訊監察譯文,為2022年10月1日下午4點29分,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撥打行動電話給議長邱莉莉的對話,內有郭再欽提及「他(指台南市議員郭清華)說他3年前(參選副議長)花3000(萬),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等內容。

歷時1小時20分鐘的庭訊結束後,吳育霖諭知已完成準備程序,除非有必要才會再開準備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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