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職員日前遭老闆性騷擾,想當面質問對方,並偷偷錄音留下證據,但又怕會違反《妨害秘密罪》。對此,刑事律師蔣子謙指出,老闆講話時本來就是講給她聽,這段談話沒有秘密性,所以錄音不會違反《妨害秘密罪》。

蔣子謙日前在IG分享案例,一名公司女職員向他求助,指老闆對她伸鹹豬手,想利用當面質問對方的機會,偷偷錄下對話留下證據,又害怕這個舉動有違法的疑慮,於是向他請教。蔣子謙也解答,這種情形錄音是可以的。

蔣子謙解釋,因為老闆講的話,就是講給女職員聽的,對女職員來說,這段談話沒有秘密性,且老闆對這段談話也不認知是秘密,所以女職員偷錄音,不會有違反《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影片曝光後吸引2.9萬人按讚,許多網友也詢問,「如果是在區公所調解,門口有貼不能錄音,就不能偷偷錄音嗎?」、「我在學校任職,想請問如果學校有清楚表明,禁止開會時錄音,但會議內容可能有損老師權益或自己權益,這種情況下錄音自保可以嗎?另外如果像學生個案,特殊生會議或性平會議等,可以錄音嗎?」蔣子謙也回應,以上情況都是可以的。

根據刑法第315-1條的《妨害秘密罪》,是指無故錄音竊錄下他人非公開的談話,若成立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錄音工具也會被沒收。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性騷擾 #錄音 #妨害秘密罪 #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