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婚後育有1女2男,不料,阿國被發現發生外遇後,逕自搬離住家,並且自此未再穩定給付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甚至至今行方不明。小萱不滿阿國所為,導致雙方分居逾2年,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因此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請求3名孩子的親權由她單獨任之。

法院審理,小萱與阿國所生的長女到庭證稱,她現在與母親同住,父親搬走後就很少回來,她自2022年間小弟出生後,只看過父親2次,父親也沒有去學校找她或弟弟,她不知道父親為什麼搬走,他們的生活費用及學費,父親都沒有支付,都是由母親獨力承擔。

法官考量,阿國離家後,無正當理由未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造成雙方分居至今逾2年,且阿國未能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任由小萱長期獨力承擔家庭與養育子女的一切責任。法官認,任何人若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2人婚姻出現破綻,可歸責於阿國,因此小萱依法訴請裁判離婚,為有理由,予以准許。

法官認,阿國因無法聯絡而未進行訪視,而小萱具有親職時間及能力,且擔任主要照顧者,反觀阿國客觀上難認適合擔任親權行使人,故基於主要照顧者與繼續性原則,3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應酌定由小萱單獨任之,始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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