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忠(化名)與小梅(化名)結婚數年,阿忠無意間發現小梅手機裡有傳給阿國(化名)的裸照及鹹濕簡訊,阿忠因此提高請求損害賠償70萬,經橋頭地院審理後判決阿國需支付阿忠新臺幣20萬元。可上訴。

原告阿忠主張,他與妻子小梅已婚多年,並育有兩名子女。阿忠於民國112年發現,妻子小梅手機中存有她與被告阿國之間的不當親密對話。對話內容飽含,相約私下去「打野砲」、阿國要讓小梅「潮吹」、「抽蓄」、「妳等等直接跟我說就可以了,我在慢慢找妳的爽點」、「妳在家都這樣穿那他不會想要嗎?」、「想誘惑誰呢?」等發生性行為之露骨對話。

小梅也傳送多張裸露僅穿著内衣之清涼照回應阿國,甚至包含裸露照片及露骨性行為描述,還有討論要以何說詞、藉口來隱瞞阿忠其等曾私下約會、發生性行為等情,阿國亦提醒小梅敏感對話紀錄記得删除隱瞞行為的詳細計劃。明顯逾越一般社交界限。

阿忠指控,阿國的這些行為對其婚姻關係造成了重大損害,使他在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痛苦,要求阿國賠償70萬元,並請求法院允許宣告假執行。

阿國辯稱,與小梅的對話僅是玩笑,雖然承認有一起出遊,但堅決否認任何性關係,且認為阿忠要求的賠償金額過高。

經審查,證人小梅證實其與阿國確有親密交往,並有兩次外宿,涉及牽手、擁抱、親吻等行為。對話截圖顯示,阿國明知小梅已婚,仍與其維持不正常的親密關係,已超過一般社會能容忍的範圍,對阿忠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

法院考量雙方的婚姻關係、損害程度及社會通念,認為20萬元的賠償金額最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尚屬無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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