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陸籍快艇左船舷破裂處與疑似碰觸點未見船體有嚴重變形或大面積損壞,認定海巡駕駛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實施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圖為翻覆漁船。(金門地檢署提供)
檢方指出,陸籍快艇左船舷破裂處與疑似碰觸點未見船體有嚴重變形或大面積損壞,認定海巡駕駛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實施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圖為翻覆漁船。(金門地檢署提供)
檢方指出,經過檢定兩船船身碰撞處均無嚴重受損,認定海巡駕駛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實施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圖為海巡巡防艇。(金門地檢署提供)
檢方指出,經過檢定兩船船身碰撞處均無嚴重受損,認定海巡駕駛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實施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圖為海巡巡防艇。(金門地檢署提供)
檢方指出,巡防艇疑似碰觸點,僅有些微碰撞痕跡,認定海巡駕駛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實施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圖為海巡巡防艇。(金門地檢署提供)
檢方指出,巡防艇疑似碰觸點,僅有些微碰撞痕跡,認定海巡駕駛蔡姓隊員與黃姓艇長實施強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圖為海巡巡防艇。(金門地檢署提供)
于家麒攝

發生在今年2月14日陸籍「三無漁船」闖金門海域後翻覆釀兩死案件偵查終結,海巡艇長及駕駛均不起訴處分。檢方表示,2生還漁民證稱漁船是「黑船,船長出航不到10次」,且2人都表示,無法確認「翻覆是出於碰撞」,因此難以認定「兩船碰撞」是翻覆原因。

檢方指出,翻覆漁船並無船名,明顯為違法,加上生還的兩名漁民證稱漁船是「黑船」,不能報關也不能下水,船長於今年1月始拿到該漁船,「出航經驗不到10次」,另外漁船設計亦屬於不安全船舶,因此認定翻覆可能出於漁船本身未具適航性。

檢方調查發現,翻覆前,陸籍漁船出現大角度地右轉,加上在碰撞前6秒,漁船突然降速,指出若海巡在6秒內反應應可避免碰撞,但6秒反應太短,難以因此歸責。

檢方表示,加上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就屬於依法實施,海巡在登艇過程發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許之風險」,另外快艇生還的兩名漁民均證稱未有「翻覆是出於碰撞」的見聞,加上整個過程並未有其他人目睹,亦未有祕錄器或是攝影機錄下,難以認定「兩船碰撞」是翻覆原因,以「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證據法則,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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