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婚後育有2名子女,不料,阿國卻染有毒癮且長期反覆進出監獄,而使家庭功能喪失,小萱不滿獨自承擔扶養子女責任,不僅因經濟壓力心神疲勞,也無法與阿國有效溝通,雙方已分房20年以上,日前也因無法承受與阿國同居共處,因而離家而居迄今,因而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小萱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明,並經法院聲請調閱阿國的前科紀錄,顯示自1992年起至2022年為止,阿國確有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件、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入監、觀察勒戒、強制戒治等,足見阿國屢因施用毒品被查獲甚至入監。
此外,阿國已於相當時期受法院合法通知,卻在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也未提出書狀爭執,除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規定,視為阿國自認小萱的主張為真實外,也證實阿國確無繼續維持婚姻的意願。
法官審酌,阿國婚後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並數次經刑事偵審機關訴追,本應努力戒除施用毒品,回歸婚姻家庭生活,但阿國皆未反省檢討原因及設法改善,導致小宣難以承受精神壓力而離家,並自2023年1月起分居迄今。
法官認,雙方顯已無任何賴以維持婚姻之誠摯、互信、互諒、互愛可言,更無繼續維持及經營婚姻生活之意願,且可歸責於阿國。因此,小萱依民法第1052條第2規定訴請判決離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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