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某地區支援指揮部一名陳姓一等士官長,無意間獲知友軍單位黃姓士官長曾因酒駕拒絕酒測,竟謊稱認識立委,可以付錢請立委抽單,不讓單位發現,兩度提出45萬及100萬價碼,表示可以替黃處理,並要黃員簽立本票。單位獲報後,將陳男記2大過懲處並汰除。但陳男認為黃員並未拿錢給他,他也沒違法,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軍方處分無違誤,判陳男敗訴確定,連退休金也保不住。

根據判決書,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陳姓一等士官長,在宜蘭乙型聯合保修廠期間,聽聞三支部一名黃姓士官長曾因酒駕被攔拒絕酒測,竟向黃姓士官長誆稱可透過立法委員以新臺幣20萬元或45萬元處理費協助抽單,不讓軍方查知。

不久後,陳員又對黃員表示,拒絕酒測一事已遭軍方查核獲悉,再次誆稱立法委員開價100萬元處理費,要求黃員簽立本票及借據。事後黃員舉報,陳員遭到單位記大過2次懲罰,並遭提報汰除。陳員不服,於是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陳男表示,他告知黃員可協助聯絡立委抽單並須給付立委處理費,但是黃男並未支付金錢給他或立委,因此沒有軍方指控詐欺取財行為,因此並未違法,處分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軍方處分、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判陳員敗訴。但陳員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陳員主張無理由,高等行政法院判陳男敗訴並無違誤,陳員敗訴確定。

#士官長 #拒絕酒測 #立委抽單 #抽單. #陸軍第三支援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