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因遭逢重大車禍,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等難治重傷害,陳妻因認為無法持續婚姻,6年後提起離婚訴訟,陳男表示經醫師觀察,未來可自理生活並非不能期待,只是因為太太不想負擔照顧他的費用才離婚。新竹地院法官認為,不論何人處於與陳妻相同境況,均將喪失與被告維持婚姻意願,判准兩人離婚。

判決書指出,陳姓夫妻結婚5年後,陳男遭逢車禍,經手術治療後仍有中樞神經系統極度障礙、認知功能障礙、兩側肢體癱瘓等難治重傷害,生活無法自理,且已達難以理解陳男意思表達的程度。

陳妻認為,多年來丈夫臥病在床,兩人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無法經營正常婚姻生活,又先生復原痊癒遙遙無期,難以期待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且兩造就此無可歸責事由,訴請離婚等語。

陳男則表示,遭逢車禍後,經父母親悉照顧,病情已大有進步,目前意識清楚且能書寫文字,僅因車禍傷及語言中樞而無法言語,並非植物人之狀態,子女下課後尚習慣性陪同他複習功課,同時依醫生觀察,尚非不能期待被告有日終可自理生活。妻子訴請離婚是因為保險理賠金,因聘任看護及其他日常所需已花費殆盡,不想再負擔往後鉅額生活費用,方提出離婚訴訟。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陳男因車禍而目前生活無法自理,夫妻顯然已有相當時間未維持夫妻之正常生活,確已難以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致兩造徒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無法經營正常之婚姻生活,足見兩造之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

法官認為,不論何人處於與陳妻相同境況,均將喪失與丈夫維持婚姻意願,夫妻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陳男監護人到庭轉達陳男認為既然沒有辦法維持婚姻,同意離婚請求,因此准許雙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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