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裝甲第586旅施姓少校,2022年帶隊到步訓部受訓,依規定不能休假及外宿,他盜用職官章偽造假單及識別證,出示衛哨受檢,要蒙騙離營被識破,遭記「大過2次」。施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10年金門服役,為彌補對家庭虧欠,才就近回家陪家人,且未審酌他3年考績甲等,處分有瑕疵,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施男是陸軍裝甲第586旅聯兵三營少校副營長,擔任機步排輪訓練級帶隊官,到步訓部受訓期間,規定不能休假、外宿,他竟盜用學員生隊長郝姓上尉的職官章,偽造價單及識別證,在2022年12月7日至11日持用,欺矇衛兵進出營區,遭識破。

軍方調查後,在2023年2月1日召開懲罰評議會議審議,依《懲罰法》及國軍風紀等規定,遭核予「大過2次」處分。施不服,提起訴願,國防部在同年5月駁回,施提起行政訴訟。

施接受調查對違規行為坦承不諱,所涉刑案部分,經檢方給予緩起訴。施主張,他事後態度良好,違失動機是因他近10年均在金門服役,為彌補對家庭虧欠、一時失慮就近回老家陪家人,事後已深感愧疚,其情可憫。

施說,他案發後遭調職、減俸領導加給5000元,已有懲處意味,另遭考核「不適服現役」,且他近3年考績均甲等,所受處分嚴厲、濫用裁量權,違反比例原則。

裝甲第586旅答辯稱,施明知受訓期間不得外出,承認偽造假單及識別證,在營區大門衛哨受檢時出示,影響部隊統御、敗壞軍譽,原處分是經懲罰評議會法定程序、委員充分討論後投票結果。

評議會有委員稱,家庭需陪伴或協助,應依程序提報假單,以正常程序返家,施抱持僥倖心態,自認熟悉營區進出規則,以不法手段達成返家目的,不當行為明確應給予嚴厲處分;還有委員指,施若再擔任領導職,無法讓人信服,使586旅榮譽受損等語。

裝甲第586旅認為,施涉犯《陸海空軍刑法》「欺矇衛兵,而通過旗警戒處所」、「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刑法》「盜用印章」等規定。近3年考績並不能說明應該給予減輕懲處。

法官勘驗案件查證報告、陸軍第十軍團指揮部法紀調查結案報告、懲罰評議會會議紀錄及原處分、訴願決定等資料,認定查證過程認真,施違失行為屬「言行不檢」,懲罰「大過2次」未違反比例原則或裁量瑕疵,原處分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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