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李姓女子搭乘台鐵第3282次區間車時,竟在車廂內對一名女性乘客A女伸出狼爪,趁對方無法反抗之際,徒手觸摸A女臀部,意圖性騷擾得逞。事發後,A女立刻報警,警方經調閱車廂監視器畫面,迅速鎖定嫌犯身分,將其依法送辦。
判決書指出,案發當天下午10時50分許,李女在臺鐵第3282次區間車第一節車廂內,見A女從身旁經過,突然跨步上前,伸手觸碰A女臀部。李女在偵訊中雖坦承碰觸事實,但辯稱是因A女擠過來感到害怕,並非有意性騷擾。
然而,警方透過監視器畫面確認,當時A女的行進路徑並無異樣,與李女間也保持一定距離,李女所謂「被擠」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
法院審理時,李女因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訊;法院強調,李女僅因一時衝動,在A女未及抗拒之際,作出不當行為,顯然缺乏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尊重,對A女造成極大心理傷害,這樣的行為實在不可取。法院依《性騷擾防治法》認定李女行為已構成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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