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姓上尉2020年在軍艦上與女性部屬一起喝酒,2人還發生性行為,海軍艦隊處分撤職停役並停止任用1年,田男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該處分未經職務編階為少將以上的權責長官組成懲評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判決撤銷處分,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田姓男子是某軍艦上尉輪機官兼隊長,2020年4月11日晚上他在艦上寢室內飲酒,並在隔天凌晨酒後與女性部屬發生性關係,海軍後來接獲通報並對營內飲酒、違反性別分際情事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軍方處分撤職停役並停止任用1年,他不服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懲罰法》規定,對尉級軍官施以撤職之懲罰者,其核定長官須為少將階以上(少將、中將、上將、上將司令、參謀總長、國防部長),但軍方對田男處分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之懲罰,並未經職務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權責長官組成懲評會決議為之。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本件懲評會之組成為不合法,軍方處分本於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之懲評會決議而作成,即非適法,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另待海軍踐行合法之懲罰程序,以認定田男應否受罰及其懲罰種類,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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