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署說明,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倘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解繳國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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