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石姓男子於今年6月間,趁一名妙齡女子在無障礙廁所換衣服時,尾隨入內並掀裙摸臀,遭起訴。台北地院審理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石男於今年6月21日下午1點39分許,在市區見一名妙齡女子與葉姓女友人進入無障礙廁所一起換衣服,認有機可乘,竟尾隨進入,乘不及抗拒之際,徒手掀起妙齡女子的褲裙外襯,並觸摸其右臀,以此方式對她為性騷擾行為得逞,引起女方的噁心不悅。
石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法院指出,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石男為本案性騷擾行為,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更造成告訴人心理傷害,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承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因告訴人無和解意願而無法達成和解之情,兼衡其無其他前科紀錄,素行良好,復參以石男自述五專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狀況,以及石男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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