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男子小偉(化名)因長期工作在外,擔憂家中小孩安全,特別在租屋處裝設監視器,未料卻意外拍下妻子小美(化名)與另一名男子阿中(化名)多次發生性行為,震驚不已。小偉憤而提出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害150萬元,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小美、阿中兩人各賠償30萬元。
判決書指出,小偉因工作南北奔波,為了保障小孩安全,在位於新北市的租屋處房間內安裝監視器。不料,112年11月3日至7日的錄影畫面竟拍到妻子小美與阿中在房內發生4次性行為。這些影像資料成為他提出訴訟的關鍵證據,小偉指控妻子及阿中嚴重侵害其配偶權,要求賠償精神痛苦。
小美與阿中並未否認在房內發生性行為的事實,但兩人針對小偉所提供的監視器錄影提出質疑,認為該錄影嚴重侵害了隱私權,不應作為證據使用。小美更強調,當時孩子已轉學至屏東就讀幼稚園,小偉安裝監視器的理由並不成立,並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原告未經同意安裝監視器可能侵害隱私權,但考量發現真相及保障配偶權益的重要性,最終認定該影像具有證據能力。法官指出,小美與阿中的行為已嚴重超越一般社會交往的界限,損害了小偉的婚姻生活及精神健康,且情節重大,應負賠償責任。
法院強調,配偶權是婚姻中的重要法益,任何破壞婚姻關係的行為,無論是否涉及通姦,都可能構成侵害,當事人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考量雙方身份、財力及侵害情節後,法院判定小美、阿中兩人各需賠償小偉3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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