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化名)與妻子生了3子5女,他因為年事已高,已經退休並且全無收入,除了名下有一塊無價值的農地外,沒有其他財產及存款,得以支應日常生活開銷,不滿孩子們長期未盡義務,對他不聞不問,因而向法院請求,要妻子與孩子們負起扶養義務,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阿國表示他已75歲,名下僅有共有的農業區袋地(面積:2092.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但該地並無經濟價值,他已不能獨力維持自身生活所需,而且妻子有多筆不動產,孩子們均正值青壯年,並有固定工作,應有扶養他的能力,因此妻子與孩子們應按月共同給付扶養費21704元。

阿國指出,長女是他與前妻所生,自長女年幼時到成年,他均未盡父親應盡之扶養責任與義務,未曾給付過任何扶養費用,因此,不向長女請求負擔扶養義務。

阿國現任妻子則證稱,與阿國仍同住並未分居,日常生活所需皆由她或同住附近的子女支應,並且不曾匱乏,因此阿國沒有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而阿國共有的袋地面積130.76平方公尺,仍有交易變現可能,難認財產不足以維持生活。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阿國每月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人年金4214元,且名下有「3筆土地、1筆房屋」,公告現值為230萬3675元,常情判斷市價應更高,雖然持分不高,但他還有一筆40.0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多元,仍有相當的價值。

法官審酌,阿國擁有的產土地,若拿去貸款或交易變現,應非困難之事,以阿國經濟能力來判斷,顯非不能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妻子與7名小孩,應按月各給付2713元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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