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召女小萱與男子阿國(均化名)約定以1.2萬元的代價性交易,小萱不滿阿國拒戴保險套,也未提高價碼,就將隨身攜帶的原子筆針孔攝影機,懸掛在自己的包包上,竊錄雙方性交過程的性影像。小萱事後傳給阿國並傳訊息恐嚇,阿國因而心生畏懼便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小萱對於犯行坦承不諱,她供稱將拍到的性影像,分割成3段後傳給阿國,並且傳訊息予以恐嚇,「瘋子會怕律師嗎,你在明,他在暗」、「讓你家人看到,或公司的人看到,對你不好」。

法官考量,小萱與阿國有性交易糾紛,竟無故竊錄阿國的性影像,並藉以恐嚇,小萱的法治觀念淡薄,實不足取,但念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加上發生此案前並無前科。

法官審酌,小萱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且已與阿國達成和解,阿國也願意無條件原諒,並請法院依法給予從輕量刑或緩刑。法官認,小萱因一時失慮做出犯行,犯後坦承犯罪,尚知悔悟。日前依法判決,小萱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中時新聞網》提醒您: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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