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工半讀的桃園市19歲男大生,玩網路遊戲認識12歲的少女,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在去年暑假發生兩次性行為,遭到少女母親發現後提告。事後男大生與女方以40萬元達成和解,並承諾在少女滿16歲之前不會再碰面,新竹地院法官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
男大生去年7月6日因遊玩網路遊戲而認識少女,並於3天後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男大生明知少女未滿14歲,且因年幼對於兩性關係懵懂無知,關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亦未臻成熟,男大生分別在交往一周左右時間,與少女分別發生兩次性行為,遭到少女母親發現,帶去醫院驗傷,經醫院通報警方後提告。
男大生對兩人發生性關係坦承不諱,表示相當懊悔,盡力彌補。辯護人也表示,男大生於行為時未滿20歲,正值年輕氣盛之際,誤觸法網,與少女為情侶關係,是在雙方情投意合情況下發生,被告惡性並非重大,請求減刑。
新竹地院法官也考量男大生與少女於案發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男大生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達成民事和解,少女也同意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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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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