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工半讀的桃園市19歲男大生,玩網路遊戲認識12歲的少女,兩人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後,在去年暑假發生兩次性行為,遭到少女母親發現後提告。事後男大生與女方以40萬元達成和解,並承諾在少女滿16歲之前不會再碰面,新竹地院法官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

男大生去年7月6日因遊玩網路遊戲而認識少女,並於3天後開始交往成為男女朋友關係。男大生明知少女未滿14歲,且因年幼對於兩性關係懵懂無知,關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亦未臻成熟,男大生分別在交往一周左右時間,與少女分別發生兩次性行為,遭到少女母親發現,帶去醫院驗傷,經醫院通報警方後提告。

男大生對兩人發生性關係坦承不諱,表示相當懊悔,盡力彌補。辯護人也表示,男大生於行為時未滿20歲,正值年輕氣盛之際,誤觸法網,與少女為情侶關係,是在雙方情投意合情況下發生,被告惡性並非重大,請求減刑。

新竹地院法官也考量男大生與少女於案發當時為男女朋友關係,男大生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達成民事和解,少女也同意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少女 #網路遊戲 #男大生 #未成年 #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