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夫妻2021年間委託黃男建竊電比特幣「礦場」8處, 650多台「挖礦機」不斷電運作,竊取台電公司電力賺虛擬貨幣。台中檢警於2023年5月起發動6波搜索查獲,經台電推算不法所得7000多萬元,一審依竊盜罪判兩夫妻各3年8月,沒收犯罪所得;二審改判2年,認定犯罪所得為6039萬元,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宣告緩刑5年。

中市黃男經營販售俗稱「挖礦機」的電腦運算設備,鄭男夫妻2021年間委託黃建虛擬貨幣比特幣「礦場」,每場代價40萬元不等,黃等雇用周男租屋,找工人使用電鑽等工具破壞電路、鑿穿建物牆面及天花板等結構,私接電源竊電。

建好礦場後,鄭即委託小鴻管理,先後設置8處竊電「礦場」,650多台「挖礦機」全天候24小時運作,透過竊電驅動「挖礦機」執行區塊鍊上的驗證運算,以獲取比特幣,並轉入鄭妻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帳戶。

台中檢警循線自2023年5月底起發動6波搜索行動,先後查獲「礦場」,逮捕鄭姓夫妻等5人,均坦承犯行,依竊盜罪起訴。

8處竊電「礦場」不斷電運作,所竊取電能龐大,台電調查推算用電度數,並依《電業法》規定最高求償以1年電費為限,每度電費電價為4.07元乘以1.6倍計算,經台電估算,鄭等竊電不法所得為7683萬9777元。

一審時,鄭姓夫妻等5人均與台電達成調解,鄭姓夫妻並供稱,「礦場」共獲取比特幣20幾顆,獲利2000多萬元。

法官審酌5人犯後態度尚佳,以鄭姓夫妻為減免鉅額電費,損及公用民生事業費用負擔的公平性,將用電成本轉嫁給社會大眾承受,審酌涉入情節輕重,依竊盜罪判黃徒刑2年,鄭姓夫妻各徒刑3年8月,小鴻徒刑2年10月,周徒刑1年2月,均沒收犯罪所得。至於「礦場」獲取的彼特幣,法官認定難以認定為竊電的對價、利潤或電能孳息,不宣告沒收。

鄭等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不法所得應為「實際上未繳電費」,推算總竊電數每度以平捐電價4.07元計算,認定「未繳電費利益」為6039萬3395元;且鄭等達成和解,積極清償台電,填補損害。

二審撤銷原判,改判黃徒刑1年6月;鄭姓夫妻徒刑各2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小鴻徒刑1年10月;周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黃、鄭姓夫妻及小鴻等4人緩刑5年,全案不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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