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通姦已除罪化,但不等於免除違背婚姻的民事賠償責任。去年7月謝姓軍官在軍中值勤時,查看住家監視器,驚見同為軍官的妻子僅穿內衣褲,與全裸男子從客廳進入主臥室,經聯絡住在同大樓的父母前往查看,當場撞見妻子替該男子口交,事後查出對方竟是同單位的莊姓軍官。謝與妻子調解離婚,並對莊男提告求償,台南地院判賠100萬元,此案可上訴。
由於謝父在攔阻莊男脫逃過程中,因與對方拉扯受傷,儘管提告傷害,但因此事氣憤致痼疾復發,已於去年12月底過世。
謝男與妻子於2016年9月結婚,育有2子,去年12月在法院調解離婚,2人與莊男為同軍事單位的軍官。
去年7月杜蘇芮颱風過境期間,謝男在軍中值勤時,恰巧查看自家住處的監視器,赫然發覺莊男全裸與僅穿內衣褲的妻子,從客廳偕同進入主臥室。他立即聯絡住在同公寓大廈的父母前往查看,謝男父母到場,在主臥室目擊妻子替莊口交,2人被發現後,謝妻還協助莊男逃離住處,莊於逃離中為擺脫謝父攔阻,拉扯致對方受傷後順利逃脫。
謝男表示,他並不認識莊男,但因軍中學長與莊男是同學,曾協助確認住處監視器影像的裸體男子正是莊男;此外,去年10月妻子被機關懲罰評議會決議核予大過2次懲罰,並遭軍方懲處汰除後,他與妻子的電話對談,也確認當天就是莊男。謝妻還說,去年1月間受訓課後喝酒與莊男發生性關係,連同在住處性交共3次,莊還與多名女子約炮,她只是其中之一,與對方性交是各取所需。
謝男還指出,莊男的妻子為維護丈夫,今年7月初曾以簡訊聯絡前妻,告知願意給前妻100萬元,換取前妻在訴訟中對莊男有利陳述;如果前妻不願配合,即會對前妻起訴,並請求與本件判決判賠金額同額的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訴訟;前妻因認遭威脅利誘受辱,將該簡訊傳給他,也可以證明該名裸男是莊男。
不過,莊男及律師均主張,謝男並無證據可證明在其住處監視器影像的該名男子是莊,加上謝父提告傷害也僅是單方指訴,不足以證明當事人就是莊男。
台南地院認為,從謝家住處監視器影像、謝男前妻的電話陳述、謝父傷害告訴起訴書、莊妻簡訊等事證,並向軍方調閱相關訴願案卷調查資料,莊男雖爭執謝男前妻電話陳述的真正性,但該電話陳述經謝男提出錄音檔及譯文,莊卻未能提出可以認定該電話陳述並非真實的具體理由,因此無法採認其答辯。
法官認為,經核對各項資料,足以認定案發當日的男子即為莊男無誤,且2人在謝男住處的性交次數,連同此件共3次。鑑於莊男對謝妻多次性交,客觀上顯然足以破壞謝男婚姻與家庭存在並維持可運作機能的事由,已侵害民法與整體法秩序所保障婚姻家庭制度,斟酌2人於通姦期間的職業性質與經濟能力、行為樣態與侵害性,考量謝男所受精神壓力,謝男請求慰撫金額100萬元並無不妥。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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