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北高雄的陸姓男子與劉姓男子因為不明原因吵架,兩人發生肢體衝突,過程中,陸男從腰間取出西瓜刀一把,並高舉西瓜刀示意。劉男為防止被傷害徒手抓取西瓜刀的刀背導致手掌有開放性傷口。橋頭地院審理後依過失傷害罪判陸男拘役35天,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劉男在橋頭地院審理時指出,當時他對陸男說:「衝啥毀啦?」陸男回嗆:「怎樣?要怎樣都來。」劉男這時以右手手臂平舉往胸膛內勾的方式勾搭陸男,本來是想著鬧一鬧而已,未料陸男突然從腰間取出一把西瓜刀,令他為之傻眼。劉男因為慌張去奪取西瓜刀,在過程中被刀子傷及手部。
但此說法與橋頭地院的調查不符,橋院的勘驗結果為劉男突然用右手拍向陸男的後頸並施力下壓,使陸男彎腰前傾。接著劉男以右手繞過陸男的後頸,勾住陸男的脖子後藉此往上提,帶其走向廚房之出入口。過程中劉男以低頭的姿勢看向陸男,陸男則以右手向後方腰際取出1把西瓜刀,用反手方式握住西瓜刀的刀柄,將西瓜刀舉至頭部高度示意。之後兩人拉扯導致劉男受傷。
辯護人說,「要怎樣都來」這句話聽起來比較是防衛性,不像恐嚇他人的話語,且從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出劉男並沒有因此產生畏懼的情況,因此,陸男並非出言恐嚇劉男。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陸男當時把刀子舉起來,但沒有主動揮砍或刺人的動作,而是因為劉男要奪刀導致受傷,難以認定陸男有故意傷人的企圖。法官考慮陸男在犯案後坦承犯行,因此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陸男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沒收西瓜刀。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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