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齡男子阿國(化名)在2023年3月,以觀光名義向區公所申請,核准出境至泰國後,依規定應於時間到前返國,不料,阿國抵達泰國後並不是去短期觀光,反而是從事工程工作還逾期未歸,後來區公所發函催他返國接受徵兵處理,阿國仍置之不理,案經所在地縣市政府函送偵辦。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犯行坦承不諱。法官審酌,阿國明知本身是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之義務,竟在獲得核准出境後,滯留在泰國工作並且未如期歸國,破壞國家兵役制度之公平性,並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
法官認,念在阿國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目前已返國的犯後態度,考量阿國所為所生危害程度等。日前依法判決, 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 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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