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男輕女的傳統觀念中,老一輩認為嫁出去的女兒不能繼承父母財產,甚至在女兒出嫁時,會強迫她簽署「拋棄繼承」同意書。對此,律師表示,父母還在世時簽署的「拋棄繼承」並沒有效力,女兒可以放心簽署,未來仍有權繼承財產。
台灣社會至今仍有部分長輩認為,女兒嫁出去後便成為夫家的人,無須擔負祭拜祖先的責任,因此不能繼承祖產。他們會在女兒出嫁前,要求其簽署拋棄繼承同意書,或對女兒說:「我給妳一點錢,出嫁後就不要再回來爭家產。」
恩典法律事務所創辦人蘇家宏強調,父母未過世時,女兒簽署的拋棄繼承無效,若受父母逼迫簽署,可勇敢簽下去,未來仍有權繼承遺產。
據《民法》第1147條的規定,繼承權從被繼承人過世後開始產生。換言之,繼承權利在父母身故後才生效。因此,在父母生前,子女尚未擁有繼承權,自然也無法「拋棄繼承」。
此外,根據民法,無論性別或出嫁與否,所有婚生子女皆享有繼承權,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並均分遺產。
民法第1138條明確定義遺產繼承順序:
1.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養子女以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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