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女子小美(化名)是成人錄音社團的成員,她指控社長阿德(化名)對她性騷擾,提告要求損害賠償30萬,經法院判決,阿德需賠償101,970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與阿德都是錄音社團的成員,該社團以錄製成人音訊作品為主業。阿德於某日在桃園的錄音室內,以很累、須「充電」休息為由,要求讓他躺在她的大腿上,儘管她起初拒絕,但在阿德的持續要求下,她感到極大壓力,最終妥協讓阿德躺約10至15分鐘。
此後,阿德又在110年12月24日向小美傳送訊息,「我真的想要的話,確實可以花錢要你錄任何東西」、「但『特地』為我錄的內容,對我來說比較珍貴,這是錢買不到的」、「聽著這種內容,我應該可以安穩的睡上一覺」,暗示其想要錄製帶有色情內容的音訊,進一步加深了小美的恐懼感。
小美指出,這些行為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並於111年12月向警方提出申訴,桃園市警察局最終認定事件成立。由於阿德的行為,小美被診斷為憂鬱症及創傷後壓力症,並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301,970元。
然而,阿德否認所有指控,聲稱小美自願讓他躺在她的大腿上,並且對話內容並無暗示性意味。他指出,兩人同為社團的配音員,彼此的關係不應被解讀為性騷擾。
法官審酌,小美主張其因阿德性騷擾行為,經診斷為憂鬱症發作、創傷後壓力症、慢性及身體化症,支出醫療費用1,970元等節,業據提出心晴診所診斷證明書、門診收據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應予准許。考量阿德的行為已構成性騷擾,且已損害小美的人格尊嚴,兼衡兩造之智識程度、工作情況、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小美請求阿德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00,000元為適當,應予准許。因此阿德需賠償101,97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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