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因為瞎挺好友小恩在加油站丟鞭炮等違法行為,竟然用金錢與毒品利誘夏男,教唆他去警局頂替小恩承認犯罪,夏男在偵查庭時也向檢察官表示自己確實有丟鞭炮,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夏男才供出頂替經過。新竹地院依教唆犯頂替罪,判處莊男有期徒刑5個月,依犯頂替罪判處夏男有期徒刑4個月。
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的莊男,2021年凌晨4點,開車載著好友小恩去國道加油站,去找與小恩有債務糾紛的陳男。出發前,小恩就帶著一把鞭炮跟打火機,抵達加油站後,一看到陳男,小恩手持打火機點燃鞭炮引線後,連續在加油站停車場、加油島等處扔擲3次鞭炮,幸未延燒至加油站內之油桶而未遂。
莊男為了挺犯法的好友小恩,於是找上有詐欺前科的夏男,以金錢利益或毒品誘惑,將案發過程告知夏男,教唆他頂替小恩。被說動的夏男同意頂替,在莊男陪同下,前往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向警方自承在加油站丟擲點燃的鞭炮,也向檢察官謊稱自己確實有丟擲點燃鞭炮,而隱避真正犯罪行為人小恩。
新竹地院法官認為,莊男明知夏男並非丟擲鞭炮的犯罪行為人,為圖脫免真正犯罪行為人小恩罪責,遂教唆夏男頂替小恩,而夏男因受被告莊男利誘,便向警方冒稱他是丟擲鞭炮的犯罪行為人,致生誤導偵查犯罪方向,影響真正犯罪人之罪責判斷,妨害司法機關正確認定事實,且耗費司法資源,所為實不足取,依教唆犯頂替罪,判處莊男有期徒刑5個月,依犯頂替罪判處夏男有期徒刑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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