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局江姓員警因承辦案件認為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案件,他說趁機利用權勢,親吻少女3次,刑事部分江男遭依利用權勢猥褻罪判處可易科罰金之刑1年,緩刑4年確定,懲戒部分,他被懲戒法院判決休職10月。可上訴。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江姓員警,因承辦案件接觸未滿16歲的少女,他在2023年2月8日在少女住處、同年4月初間某日在江的住處客廳,及2024年3月間某日,在他住處陽台,親吻少女,少女因懾於他承辦其案件之權勢,而未為反抗或拒絕之表示,江各對少女猥褻行為3次。
刑事部分,檢方起訴後,法院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監督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5月,可易科罰金,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確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將他移付懲戒。
懲戒法院審酌江男身為警察人員,未能恪遵職守,導致社會大眾對公務員產生負面印象及不信任感,嚴重影響服務機關之信譽,惟其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全部和解條件,判決休職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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