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化名),在1997年4月結婚,並在同年6月結婚登記,婚後小萱曾來台生活,但因為雙方的個性不合,經過磨合後還是沒有改善。阿國不滿小萱後來出境後,迄今未再來台灣,實際上也無經營婚姻的可能,已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依職權調閱入出境資料,確認小萱在出境後,迄今未再有入境的紀錄。而小萱經過法院合法通知後,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更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堪信阿國的主張為真實。
法官考量,雙方婚姻關係現在雖然仍存續中,但小萱出境迄今已經20多年,不曾與阿國同居生活,雙方早已情感疏離,婚姻生活有名無實,顯已無維繫婚姻意願,任何人處同一情況下,都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想法。
法官審酌,導致雙方婚姻破裂,因而無法回復的原因,確實是肇因於小萱離境,不再與阿國共同生活所致,自然可歸責予小萱。日前依法宣判,阿國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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