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一宗傷害案件近日宣判,原告小美(化名)因被告阿芳(化名)懷疑其配偶與她有外遇,於112年1月16日凌晨3時33分,在台南市某飯店602號房內遭到被告及其友人毆打,造成左上臂及左上背部淤青。經台南地院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2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
根據判決書,小美表示,阿芳懷疑小美跟她的丈夫有染,因此約她到飯店談判,對小美進行了暴力行為,造成左上臂及左上背部淤青,並以起訴書和刑事判決證明阿芳的傷害行為已確定。小美因為傷勢影響工作,精神上也受到很大痛苦,依據侵權行為法律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法院認為,小美的主張有據可依,並依民法相關條款指出,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在考量阿芳的故意行為和小美的受害程度後,一審判決阿芳賠償2萬元,二審認為這一金額合理,並駁回了阿芳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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