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姓男子去(2023)年7月20日在淡水石頭厝,在9.8公尺高處更換起重機鋼索,自固定式起重機更換鋼索時,不慎墜落地面,經送醫仍宣告不治,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結,認為負責承攬維修保養公司的陳姓負責人,未督促員工使用安全帶,涉犯業務過失致死,依法起訴陳姓負責人。
起訴指,新北市某維修保養起重機業務陳姓負責人,承攬淡水某工業公司起重機鋼索更換工程,應注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定》,超過2公尺以當高度,勞工有墜落之虞,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以及其他必要防護具。
起訴指出,陳男未對作業環境制定標準作業程序、設置安全防護據或指定工作場所,督促從事作業員工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導致翁男進行固定式起重機鋼索更換作業時,發生墜落地面一事,涉有過失致死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全案經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函送法辦,檢察官認為,陳男違反規定致生死亡職業災害、過失致死罪,從一重過失致死罪起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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