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表示,廷鑫及昶虹都因未依法令期限公告申報112年度財報,在今年4月8日起停止買賣,之後又未公告申報113年度第一季及第二季財報,併案停止買賣在案。而公告停止買賣期間至今年10月8日止已屆滿6個月,核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7款應終止其有價證券上市情事,兩家公司都將在11月19日起終止上市。
另外,昶虹109年度財報,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報告,其上市有價證券自110年4月7日起列為變更交易方法,至今年4月8日屆滿3年仍未改善,依同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公告其上市有價證券自今年4月10日起併案停止買賣在案,倘停止買賣期間屆滿6個月併有同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7款應終止上市的情事。
兩家公司最後避免下市方法,是必須在今年11月7日零時前,補行公告申報未依期限檢送的財報,且無同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檢具相關事證向證交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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