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人夫阿德(化名),控告她的老婆小美(化名)與小偉(化名)發展出不正常男女關係,甚至同居還導致懷孕,因此要求侵權賠償損失100萬。經過審理,最終裁定被告2人須連帶賠償阿德50萬元。可上訴。
阿德主張,阿德與被告小美於民國109年結婚,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並共同生活於臺中市。被告小美在112年8月因回娘家工作,因此認識了下包廠商小偉,小偉明知小美已婚卻仍與其交往。阿德得知小美在113年3月開始與小偉同居,並在公眾場合親密互動,隨後更告知阿德懷孕並要求簽署「分娩同意書」。由於阿德已經結紮,推算懷孕時間,得知胎兒實為兩名被告所生。
阿德認為,被告小美及小偉的行為已超越一般社交範疇,已構成對阿德配偶權的重大侵害,造成其精神上的痛苦。阿德因此根據民法相關條款,請求賠償100萬元的非財產性損害。
法院審理時,兩名被告均未出席,未提出任何聲明。法院基於阿德提供的證據,認定被告的行為對阿德造成了實質傷害,故裁定被告需賠償阿德50萬元為合理。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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