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劉男在選物販賣機台擺放女用內睡衣產品供人夾取,警方於2023年間查獲函請縣府裁處,經依《兒少保障法》裁罰2萬元,劉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內睡衣是女性普遍衣物,外包裝還印「精品睡衣或內衣」等文字,並非色情、猥褻物。法官認為,外包裝的AV女優照幾乎衣不蔽體,還加註「高潮」文字,認定為色情物品,判決駁回。
劉經營俗稱「夾娃娃機」的選物販賣機台,他將女用內衣及睡衣產品放進機台供人夾取,彰化縣警局田中分局2023年12月6日查獲,函送裁處,經縣府審查後,依違反《兒少保障法》裁罰2萬元,劉不服,提起訴願,經衛生福利部今年4月3日駁回;劉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劉主張,內睡衣是女性普遍會穿著的衣物,機台內的睡內衣均有包裝,還印有「精品睡衣或內衣」等文字,雖部分內容涉及性愛,但摻雜外語,沒特別經過翻譯,一般人看不懂內容;外包裝盒雖有女性清涼照,但沒有露點或猥褻動作,應非色情、猥褻物品。
彰化縣府答辯,劉的內睡衣產品外包裝,除有AV女優清涼照,還有「高潮」等字樣,由兒童與少年的角度與眼光而言,均為色情、猥褻物品。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說,選物販賣機台販售對象並未區分成年人或兒少,任何人都可投幣夾取消費,機台內陳列販售物品應受《兒少保障法》規定限制。
法官強調,「精品睡衣或內衣」外包裝上女性照片,除三點略加遮掩外,幾乎衣不蔽體,明顯強調女性的性器官,具有性暗示圖片,還加註「高潮」等中文字,認定屬於色情物品。
《兒少保障法》規定,販賣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等物品給予兒童及少年,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法官認為,縣府裁罰2萬元並無違誤,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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